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是从源头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我国节能降碳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对相关制度设计不断优化和创新,将碳排放评价和煤炭消费管理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制度,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管理有关规定,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从严审查权限
强化重点项目源头管控
《办法》明确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责任主体地位,加强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的审查
石油石化企业要严格对标国家最新节能降碳政策,强化高效节能设备和节能降碳技术的应用
节能审查是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遏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盲目上马的源头举措。多年来,一些地方将审查权限层层下放,全国能源消费量超出预期增长,对碳排放形势产生不利影响,亟须采取强力措施推动如期实现“双碳”目标。
《办法》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实施节能审查。同时,确立省级节能主管部门的责任主体地位,提级“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管理,禁止将“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节能审查机关。未来,重点项目节能审查获批门槛将持续抬高,审批流程将更加严格。
建议石油石化企业对照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重点关注本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重大项目和“两高”项目,加强节能审查源头把关,严控新增产能,严控建设项目能效和碳排放水平。加大先进高效节能设备和节能降碳技术措施的应用,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确保建设项目能效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主要设备能效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严格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强化落实节能降碳各项措施,确保节能降碳指标控制在节能审查批复意见范围内。
优化审查制度
落实碳排放双控工作要求
《办法》明确要求在项目节能审查中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并将结果纳入审查意见。
石油石化企业要建立完善碳排放评价管理机制,提高清洁用能水平。
《办法》规定,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对报告编制、审查评审、审查验收、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均提出相关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节能报告时,碳排放评价应单独成章,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数据,应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全面比较。同时,《办法》将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及以上的项目纳入节能审查范围,强调控制和压减煤炭消费。
建议石油石化企业建立完善碳排放评价管理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和管理,健全制度机制,建立标准体系,有序推进项目可研、能评、环评各阶段碳排放评价分析工作,发挥碳排放评价在严控“两高一低”项目中的作用;规范建立碳认证制度,科学合理开展碳认证,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同时,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结合燃煤锅炉更新淘汰情况,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提高用能清洁化水平。
坚持过程管控
加强节能审查闭环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全国动态监管,地方政府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进行监督检查。
石油石化企业需制定内部节能审查与碳排放管理办法,定期自查整改,确保风险可控。
《办法》提出,强化项目重大变动的节能审查动态管理。细化完善重大变动的情形,明确项目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重大变动或碳排放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限期整改。同时,强化节能审查验收管理,细化节能审查验收时间节点、验收内容、验收管理权限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自查报告,并报地方政府存档备查。
《办法》严格节能审查监督检查,增加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前置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将重大项目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结合节能监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节能降碳指标完成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地方政府,暂停节能审查申请或调整节能审查权限。
建议石油石化企业对照《办法》要求,制定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管理办法,强化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全过程合规管理。定期开展自查整改,突出节能审查依法合规,确保风险受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从加强政策宣贯、完善业务指南、强化动态管理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办法》贯彻落实。企业可以采取专题培训、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办法》的解读和节能审查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方面组织编制并及时发布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和标准规范,细化明确工作流程;定期开展节能审查制度“回头看”,确保制度执行落地见效,有效实施。
圆桌讨论
Q1 企业如何加强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源头把关工作?
加强全生命周期管控
青海油田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副主任 吴建国:
《办法》建立了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一体化管理的新机制,管理范围覆盖原料、设计、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这标志着能碳一体化监管新阶段已经到来。
把好源头管控第一道关口。青海油田油气产区地处青藏高原,必须坚持源头管控、绿色发展的理念,将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作为项目准入的硬约束。在项目规划初期,公司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对用能和碳排放进行全面的评估,准确核算项目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依据评价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降碳措施,如优化生产工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坚决杜绝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上马。通过优化项目设计方案,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和技术,从源头上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建立内部审查机制,确保项目各环节均符合节能降碳标准。
把控全生命周期不懈怠。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青海油田将严格把控每一个环节,按照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的结果,落实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如采用清洁能源、推广绿色生产方式等,积极推动油田建设向绿色低碳转型。同时,强化全体员工节能降碳意识,了解《办法》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新措施新要求,推动油田节能降碳工作迈上新台阶。
建立能源管理与碳管理协同工作机制
宁夏石化公司规划和科技信息部经理 张新军:
《办法》为企业指明了行动方向、管理路径和未来机遇。企业应加强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的源头把关工作,推动节能降碳工作迈上新台阶。
完善制度体系,从源头筑牢审查评价的“防火墙”。公司应将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作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等工作的前置必要条件,从源头上杜绝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准入。
做好节能降碳规划部署,为项目落地保驾护航。公司持续优化《宁夏石化公司“十五五”规划方案》和《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将节能降碳战略任务化、项目化、具体化。通过聚焦重点、精准投资、严格管理,打造一批“标杆工程”。
聚焦人才培养,打造一支专业性强、素质高的“双碳”精锐团队。公司采取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成立一支既懂技术又懂管理,还懂政策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建立健全激励考核机制,激发内生动力,打造全员减碳新格局。将“双碳”工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方案中,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在节能降碳、技术革新方面提出优秀方案、取得显著成效的团队和个人给予重奖。
总而言之,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与碳管理的协同工作机制,实现数据共享、策略共商,从源头上推进节能与降碳协同增效。
Q2 企业如何依据《办法》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碳排放评价体系?
“三位一体”推进碳排放双控
冀东油田公司油气集输公司经理 张春刚:
冀东油田油气集输公司将碳排放管理要求内化为“数据驱动、工程依托、管理保障”的评价体系,系统推进碳排放双控。
夯实基础,动态管理。公司对标最新能效标准与政策,系统更新重点用能设备台账,及时更换不达标设备。同时,高度重视能耗监测数据的获取与分析,通过持续监测设备运行状况,深入剖析能耗轨迹,精准识别影响效率的“痛点”与“堵点”,挖掘潜在效能提升空间。
优化工程,深挖潜力。一方面,公司探索低碳示范工程,利用采出水余热等资源推广清洁能源,提升无碳供给能力;优化集输系统路径,通过合并分散场站等措施提高整体负荷率,降低吨液综合能耗。另一方面,推进关键设备低碳化改造,如燃气压缩机电驱改造,增设反补气流程,实现能源回收与零碳排放。
强化管理,保障运行。公司强化环保设施(如生化水处理设施、VOCs设备、加热炉)的预见性维护与定期分析,杜绝非计划排放。规范LDAR检测与危废管理,堵住无组织排放漏洞。同时,将节能降碳要求融入质量管理体系,以高质量管理保障节能降碳措施的精准落地与成果巩固。
公司将协同开展全工艺流程油田生产系统用能评价、评价模型和生产运行用能优化方法研究,在能量优化软件、集输系统能量优化示范工程上持续用力。
科学统筹节能降碳工作
大庆石化公司规划和科技信息部副经理 于庆恩:
《办法》的实施,标志着“能碳”管理机制从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对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提出更高要求。石油石化等能源密集型企业需统筹节能与降碳,构建科学的碳排放评价体系。
以系统化评价推动源头降碳。企业需对不同工艺路线、技术方案及能源类型进行多维度比较,如通过绿电替代传统能源、余热利用等技术手段,在保障经济可行的前提下优化项目碳足迹。这就要求企业将碳排放因素前置到决策环节,避免后期治理出现高成本与低效率的情况。
以标准化核算夯实管理基础。企业应严格依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建立规范、透明的碳排放核算体系,明确核算边界与方法,实现碳排放数据管理的标准化和可追溯。在实际操作中,需打破部门壁垒,整合项目、生产、环保等多专业力量,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为碳排放评价提供坚实支撑。
以全过程合规确保“双控”目标落地。《办法》赋予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审批程序强制约束力,要求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并将其贯穿规划、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企业需强化合规管理,确保碳排放双控成为可衡量、可考核、可追溯的重要指标,使节能低碳项目切实拉动企业绿色转型,让碳排放双控要求从设计图变为实景图。
“碳约束”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正式将碳排放评价纳入项目审批的法定强制范围,迈向以“碳效率”为核心的新发展阶段。这一政策不仅是审批程序的升级,更是发展逻辑的根本转变——“碳约束”已成为产业准入的硬门槛。提前布局低碳转型的企业,将获得新一轮发展先机。
从政策设计看,《办法》体现出三大关键突破:一是建立“碳排放一票否决”机制,明确将单位产品碳排放水平作为项目审批依据,迫使高耗能企业必须通过技改或碳捕集等方式达到先进标准;二是审批权限上收与地方考核联动,杜绝地方政府为追求短期GDP而放松“碳约束”的情况;三是强制要求项目规划深度融合新能源与碳管理方案,推动碳咨询、碳盘查等工具从“可选项”变为“必选项”。
面对这一变局,石油石化企业需跳出末端治理的思维局限,从战略层面重构发展模式。首先,应加速低碳技术升级。例如,企业需探索绿电替代和碳循环利用技术,避免因碳排放超标而导致项目搁置。其次,加强企业碳资产管理和参与碳市场的能力。企业需建立内部碳核算体系,积极利用碳配额质押、碳期货等工具降低履约成本,甚至将碳资产打造为新的盈利点。第三,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应引入“碳成本”分析,并将长远账、综合账变成决策标配。
《办法》的实施,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只有将“碳约束”转化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动力,石油石化企业才能在以“碳效率”为核心的新发展阶段守住生存线、锻造竞争力。
文章来源:中国石油报